“使所爱的人快乐”——反性侵需要全社会的行动

2018年04月11日

导语:

巴尔扎克说,“能使所爱的人快乐,便是得到了报酬”,不幸的是,太多我们所爱的人却在遭受不幸。近期,沈阳事件被热议,再次唤起社会对性侵害话题的关注。无论是当事人、亲友、公益组织志愿者、执法者还是普罗大众,整个社会都蒙受霍桑笔下“人性恶”的阴郁,难掩内心之愤怒与伤痛。太和智库将从分析性侵犯行为的几个特征着手,跳出特定领域及特定人群的思维局限,从全社会的角度提出完善反性侵体系的几点建议,供读者参考。

 

 

一、性侵并不遥远。

 

据台湾地区卫生福利主管机构保护服务部门的统计资料,并参考台湾《蒲公英飞扬计划》的数据,以台湾高中或大学班级每班30人计算,平均其中2-3人曾经有过被性侵的遭遇,受害者男女皆有。另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统计,全球范围内,有20%-25%的孩子会受到性侵害,在一些国家甚至有35%的儿童受到过性侵害。以上惊人数据表明,性侵不仅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一个悲伤故事,它也许就发生在你身边。

当今各国法律对性侵害定义不一,通常认为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、权力、暴力、金钱或甜言蜜语,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,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。单从定义上就能了解,性侵并不是近几年才凸显的现象,其行为有着悠远的历史。性侵也不只是发生于特定场所、特定场景和特定关系中,其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及各阶层,就像细菌病毒,时刻侵袭人类文明社会的健康肌体。

性侵不分国别。性侵并非发展中国家专有。据美国国家反性侵网站“RAINN”2012年的统计报告,全美有1770万女性曾遭强奸或未遂强奸,约占美国女性总数的六分之一(17.6%),其中遭强奸女性的比例高达14.8%。据《法兰克福汇报》2015年2月报道,超过1/3的德国女性曾遭受暴力伤害或性侵犯,比例高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平均值,其数据令人震惊不安。

性侵不分行业。舆论焦点往往集中于校园性侵,主要是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大学生等相对弱势的人群。很不幸的是,校园并非唯一性侵发生地,诸多行业和领域都存在着令人咋舌的性侵行为。2017年,好莱坞“金牌制作人”哈维·温斯坦(Harvey Weinstein)被媒体爆出性侵好莱坞多位女星长达30年之久。阿根廷天主教神父Corradi被揭六年来性侵几十名失聪儿童。据2017年以色列军队的一份内部报告显示,在该国军队中大约有六分之一的女性曾遭遇过性侵犯。

性侵不分性别。有专家称,公众普遍存在认识误区,认为性侵施害者为男性,受害者为女性。很多性侵行为因此未被发现。从实际案件上看,无论男性还是女性,都有可能成为施害者或受害者。根据英国最大的男性性暴力受害者慈善机构“英国幸存者”统计,在2010-2014年间,全英国大约有67万名男性受害者,但仅有不到4%的男性受害者遭遇性侵后选择报警。可见,防范性侵对男女而言同样重要。

性侵不分年龄。青少年及儿童是全社会倍加关注的对象,但在实际案件中,受害者年龄跨度比我们想象的要大,从儿童、成人到长者,均有可能成为受害者。2014年有报道称,河南商丘夏邑县一男子先后40多次闯入独居老年妇女家中实施强奸、猥亵和盗窃犯罪,10多名老人被性侵。在受害老年人中,最大的95岁,最小的73岁。

 

二、如何有效减少性侵行为?

 

性侵害发生并未受某个特定关系、场景和条件的限制,其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,其实质是占据精神、力量压倒性优势实施者,对缺乏反抗能力受害者实施的人身侵害。因此,对待性侵,我们应走出针对个案及特定群体的思维局限,从全社会的角度,建立涵盖法律、行政、教育、救助等一整套反性侵系统。

第一,完善反性侵法律法规体系。我国刑法中与性侵害有关的罪名有强奸罪、强制侮辱妇女、猥亵他人罪、侮辱罪、猥亵儿童罪等。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颁布的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规定:“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,包括刑法第236条、第237条、第358条、第359条、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猥亵儿童罪,组织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,嫖宿幼女罪等。”而2015年颁布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已经废除了“嫖宿幼女罪”,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定强奸罪从重处罚。因此,我国法律对性侵犯罪基本覆盖,但仍有某些性侵行为未构成犯罪,目前只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行政处罚。虽然2005年颁布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;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,但仍面临界定难、取证难等问题,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深入细化。

第二,加强行政反性侵机制建设。在性侵可能多发的校园、企业、乡村等基层领域,相关行政单位应主动挑起社会责任,依照现有法律法规,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反性侵机制,设立合理合法的干预程序,在涉性侵方面发挥预防、辨别、处理、援助等作用,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,对性侵零容忍。例如北京大学在沈阳事件后,积极制定《北京大学反性骚扰有关规定》,将设置学校反性骚扰机构及投诉、调查、认定、处理等程序,对师生进行反性骚扰宣传和教育。这一系列措施也将有力推动反性侵工作的普及,给相关行政单位提供了一个机制样本。

第三,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。反性侵宣教的核心在于正视性侵行为,摒弃以往不愿谈、羞于说的错误观念,消除世人对性侵受害者的误解。要令公众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的性侵或性骚扰不是“受害者作风问题”,它与别的人身侵害行为一样违法。性侵事关你我、男女无别。反性侵教育应从娃娃抓起,要真正进入学校的教育体系,并需在学校、社区等建立长期的反性侵宣教、信息反馈及跟踪机制。

第四,强化社会援助体系。积极发挥公益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志愿者的力量,为性侵受害者和家庭,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干预。性侵受害者往往留下巨大的心灵创伤,一方面受害者羞于启齿,使得性侵行为难被发现;另一方面,受害者的沉默或将导致长期心理疾病,如得不到有效治疗,甚至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。因此,公益援助机构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,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心理疏导及法律援助,或成为其维系生存意志的精神支柱。我们乐见如“女童保护”公益项目在中国各地开设课堂、讲座普及防范性侵害的知识和意识、培训志愿者,但相关力量还远远不够,据联合国有关人士2013年称,中国现有相关志愿者的数量,仅有不到一万名,但实际可能需要数百万人。

美籍阿富汗作家胡赛尼在小说《追风筝的人》中,描述了儿时玩伴哈桑被性侵害的情节。这部小说更加撼动读者的地方在于,它讨论了人性和拯救人性的问题,这也是现代人类面临的共同话题。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11月18日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曾说,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,是社会道德文明、尊重保障人权、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。”恰是对弱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和尊重,人类文明才有了传承的希望。对于性侵害,所有的民族都应有自己深刻反思,都应为修复社会伤痕而战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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